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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知道的-游客买到假货 旅行社应担责?
  • 发布时间:2009/11/23
  • 文章来源:曹亚楠
    出外旅游,购买当地的特产和纪念品可以说是人之常情,为此,许多旅行团都会将购物作为一个必然的环节,并且“规定时间和地点”专门安排游客购物。让游客们意想不到的是,满载而归后经鉴定发现所购产品质价不符,如何退货成了难题。于是历年“黄金周”接踵而至的是旅游、服务“投诉周”甚至是“投诉月”。那么游客跟团旅游,在导游指定的购物点买到假货,责权如何分担?旅行社是否该负责?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?  
  法律界人士指出,参加旅行社组织外出的旅游者,行前签约要谨慎,途中购物须冷静。一旦发生纠纷,留意保存证据是关键,向有关部门投诉为上策。 
  案例回放 
  购物起纠纷 旅行社协助退赔 
  2005年11月,北京市民赵某与T旅行社签约后赴港澳旅游。11月24日,赵某等游客按行程开始旅游活动。旅程结束后,赵某认为旅行社未经许可擅自将游客拼凑到H国旅,并在其出团通知书中规定游客有自费参观项目及导游小费,迫使其额外交纳了费用。香港的导游违反行业规定,兜售高于市场价的“紫荆花”纪念品,且在其引导下到指定商店购物,花费港币6580元购买的k金首饰,价格均高于正常商品;另外,在澳门段,导游于当日下午2时擅自脱离旅游团,直至第二天上午才返回耽误了行程;返程在珠海逗留过程中,地接导游以“不走店需补交旅游费”的强制方式,将游客带入一家商店,结果赵某花费1.45万元购买了一块劳力士金表。返京后,赵某将该表拿到几家商场的专柜“核实”,在听到“极有可能是假货”的意见后,便找到旅行社协商赔偿事宜。T旅行社通过H国旅与珠海的商店沟通后,为赵某办理了退货,但仅退还了1.421万元购物款,其余290元以手续费的名义予以扣除。随后,赵某又以售假应该双倍赔偿为由,将旅行社诉到北京市东城区法院,要求T旅行社退还旅游费及自费项目费用和导游小费,并对旅行社擅自拼团、导游脱团的违约行为支付违约金;赵某还索赔在香港购买的质次价高的港币6580元货款、香港导游私自售卖的“紫荆花”货款100元,以及退还已购假货的货款余款290元,并按照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再行支付假货货款1倍的赔偿金1.45万元。该案历经当地二级法院审理后,作出T旅行社需向原告支付私自转团的违约金413元,并退赔珠海所购假货尚欠的货款余款290元,其他诉讼请求全部驳回的终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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